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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171号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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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171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唐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唐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