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某银行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陈某、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某银行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月利率按10.8‰计;从2015年4月2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被执行人左某应以其与被执行人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曹某应以其与被执行人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某在横山县横山镇财政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左某在横山县横山镇财政所全部工资收入,至扣足案件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