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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7189号

盛辉与北京宏伟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辉,北京宏伟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189号原告盛辉,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宏伟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117号院集贤中心3层06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93081814。法定代表人臧金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辉诉被告北京宏伟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辉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