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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117号

薛某宇与张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红宇,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117号

申请人:薛红宇,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张莉,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薛红宇与被申请人张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莉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社区310栋2单元103室(产权证号:**)房产一处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皖S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莉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社区310栋2单元103室(产权证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对申请人薛红宇所有的皖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薛红宇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