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582-1号
申请执行人:曹延铁,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守宝,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曹延铁与被执行人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延铁以(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守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守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守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守宝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守宝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守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