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77号原告吴广玉,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广玉诉被告李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广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广玉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世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