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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77号

吴广玉与李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广玉,李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77号原告吴广玉,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广玉诉被告李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广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广玉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世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