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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253号

刘淑真与赵海龙、唐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淑真,赵海龙,唐玉敏,唐育才,王玉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253号原告刘淑真,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赵海龙,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唐玉敏,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唐育才,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玉立,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真与被告赵海龙、唐玉敏、唐育才、王玉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