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253号原告刘淑真,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赵海龙,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唐玉敏,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唐育才,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玉立,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真与被告赵海龙、唐玉敏、唐育才、王玉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