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238号
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君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魏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