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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955号

朱丽欢、范红等与冯愈、陈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丽欢,范红,朱晨怡,冯愈,陈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55号原告朱丽欢,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范红,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晨怡,女,2003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冯愈,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陈健,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朱丽欢、范红、朱晨怡诉被告冯愈、陈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丽颖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