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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392号

原告遂宁市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驰盛电力安装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宁市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驰盛电力安装分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3民初1392号原告遂宁市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驰盛电力安装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南兴街13号。负责人古勇,该分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玉龙路610号柏狮光电园。法定代表人叶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云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均,男,汉族。

原告遂宁市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驰盛电力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诉被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由

审判员朱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川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勇,被告柏狮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云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原、被告签订《柏狮光电园一期10/0.4供配电及户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被告位于经开区柏狮光电园一期10/0.4供配电安装工程专项施工任务,被告应当在工程竣工通电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履行了施工义务,施工范围包括厂区红线外工程,该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后于2014年5月30日正式通电投入使用。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章确认,该项目厂内红外线工程的工程款经四川中鑫恒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定案金额为798831.58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经原告催收支付工程款2000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供配电安装工程款778830元及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审计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和鉴定审计费的诉讼请求。被告柏狮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遂宁市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驰盛电力安装分公司工程款778830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77883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减半收取为6000元,由被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