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1301号之十四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左江,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01号之十四申请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杨作来,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左江,男,汉族,1957年5月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崔前志,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左江、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江在中国银行帐户1826的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