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434号
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江。
被告:叶静,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