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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1010号

生小祥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生小祥,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1010号申请执行人生小祥。被执行人王斌。生小祥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王斌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860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8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黄         伟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代理

审判员袁贵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仇    一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