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钮卓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绍森,洛阳市老城区日用五金总厂退休工人。
被告:杨克明,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宪俊,女,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焦江波、何阳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卓俊诉被告杨克明、吴宪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卓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钮卓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原告钮卓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