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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076号

钮卓俊与杨克明、吴宪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钮卓俊,杨克明,吴宪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钮卓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绍森,洛阳市老城区日用五金总厂退休工人。

被告:杨克明,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宪俊,女,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焦江波、何阳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卓俊诉被告杨克明、吴宪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卓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钮卓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原告钮卓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