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075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蒲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