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民初1075号

陈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075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蒲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