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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214号

潘明生与张秋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明生,张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潘明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秋山,男,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明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贾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