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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3171号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171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卓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应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