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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180号

朱拼搏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拼搏,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180号

原告:朱拼搏,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张勇,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拼搏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拼搏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拼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拼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