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180号
原告:朱拼搏,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张勇,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拼搏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拼搏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拼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拼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