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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874号

马兵与马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兵,马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874号

原告:马兵,男,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刘梁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红军,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诉被告马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红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兵撤回对被告马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兵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