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874号
原告:马兵,男,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刘梁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红军,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诉被告马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红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兵撤回对被告马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兵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