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3719-4。法定代表人张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峭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有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裕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中心总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有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2902-0。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出庭,调解,代写各类申请,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出庭,调解,代写各类申请,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上诉人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尚郧生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柯幻、徐恩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退还给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尚郧生
审判员 徐恩田
审判员 柯 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亮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