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29号申请人王卸竹。申请人叶发英。申请人邹立信。申请人邹成汉。被申请人江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卸竹、叶发英、邹立信、邹成汉与被申请人江奇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卸竹、叶发英、邹立信、邹成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江奇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奇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