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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财保29号

王卸竹、叶发英等与江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卸竹,叶发英,邹立信,邹成汉,江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29号申请人王卸竹。申请人叶发英。申请人邹立信。申请人邹成汉。被申请人江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卸竹、叶发英、邹立信、邹成汉与被申请人江奇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卸竹、叶发英、邹立信、邹成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江奇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奇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