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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776号

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77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76380元以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