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77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76380元以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