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580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范海朋,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李洪军与范海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如发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09)民一初623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高 瑞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