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519号原告仉×1,女,1958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海,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仉×2,女,1942年2月1日出生。被告仉×3,女,1945年4月28日出生。被告仉×4,女,60岁。被告仉×5,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被告仉×6,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被告仉×7,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仉×1诉被告仉×2、仉×3、仉×4、仉×5、仉×6、仉×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仉×1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仉×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仉×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仉×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