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郝亚丽、许明梅、丁林元、李光超、韩永才、顾正岐、李化国、杨桂华、于晓峰、丛钟凯、金青松、金明峰、李大伟、李华、刘本源、张庭光、孙孟霞、林琳、于美丽、周建奎、常绪银、林秀、孙秀荣、王莹莹、李淑华、刘起、杨民、史得正、李振彪、李文文、李矿建、程继涛、王长伟、袁斐斐、曲娥、马艳平、戴振胜、张岩、程茂华、孙淑英、张成菲、王杰义、牟爱枝。被执行人威海罗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西台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香来,总经理。本院分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315号仲裁调解书、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35号仲裁调解书、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69-1号仲裁裁决书、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69-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威海英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威海罗友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设备、布匹原料、办公用品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217892元。经本院委托,威海新荣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李华、李矿建等43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17892元接受上述财产以抵顶被执行人所欠上述43名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工资款项286991元,故该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申请执行人李华、李矿建等43人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罗友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设备、布匹原料、办公用品等财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威海罗友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间设备、布匹原料、办公用品等财产按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抵顶申请执行人郝亚丽、许明梅、丁林元、李光超、韩永才、顾正岐、李化国、杨桂华、于晓峰、丛钟凯、金青松、金明峰、李大伟、李华、刘本源、张庭光、孙孟霞、林琳、于美丽、周建奎、常绪银、林秀、孙秀荣、王莹莹、李淑华、刘起、杨民、史得正、李振彪、李文文、李矿建、程继涛、王长伟、袁斐斐、曲娥、马艳平、戴振胜、张岩、程茂华、孙淑英、张成菲、王杰义、牟爱枝的全部工资款286991元。
三、被执行人威海罗友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设备、布匹原料、办公用品等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后,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315号仲裁调解书、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35号仲裁调解书、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69-1号仲裁裁决书、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6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