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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民初168号

邱某甲与邱某乙、邱某丙、邱某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168号原告邱某甲,男,生于1933年5月15日,住天全县。委托代理人罗相红,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乙,女,生于1956年4月25日住天全县。被告邱某丙,女,生于1959年7月11日,住天全县。被告邱某,女,生于1972年3月6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邱某甲与邱某乙、邱某丙、邱某关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杨行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