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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7号

余丹余某与易超易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丹余某,易超易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余丹余某,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易超易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余丹余某与被执行人易超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丹余某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易超易某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易超易某一直没有支付。被执行人易超易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余丹余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易超易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余丹余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易超易某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