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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刑初101号

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王利平,被告人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娄某某在位于武陟县沁河路和红旗路交叉口西五十米路北其开设的游戏厅内,购置赌博机46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2013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扣押赌资44961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娄某某到焦作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甲、王某甲、孙某、张某、赵某乙、刘某甲、李某、刘某乙、赵某丙、石某、王某乙、冯某、马某甲、焦某、王某丙、郭某、马某乙、赵某丁、刘某丙、秦某、陈某、马某丙、申某的证言、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参赌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收缴现金情况、扣押参赌人员现金、收缴清单、罚没清单、武陟县教育局证明、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中站派出所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