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695号原告连云港守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96号二期2号楼117号。法定代表人严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海路38号青岛花园别墅C6栋38-7-23号。负责人邵世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希。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6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守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吴希、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守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守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晓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