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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931号

齐金与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金,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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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931号

原告:齐金,医生。

被告: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陆文彬职务:经理。

原告齐金与被告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段旭峰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金诉称:被告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原告自主研发专治皮肤病的产品,被告根据朝鲜市场情况需要原告的产品,经过双方协商,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为证明履约实力,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万元,期满保证金退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支付了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预付款,原告数次催要未果。要求��令被告退还保证金3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6年5月26日,本院对原告齐金进行调查,原告齐金称被告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不明。经本院对原告齐金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并在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但期间届满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齐金不能提供被告唐山市鑫隽商贸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齐金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齐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段旭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