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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148号

贾某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卢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2148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水宽、白金红,河南天盈律师所律师。

被告:卢某甲,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5月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秀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贾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郭水宽、白金红,被告卢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过网上聊天认识并交往,××××年××月××日在濮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对婚姻的不忠而导致矛盾,2015年11月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年××月××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婚生子卢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现未怀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卢某甲辩称:2011年原被告经过网上聊天认识并交往,××××年××月××日在濮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后旅游结婚并同居生活,2015年4月份发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原谅了原告,2015年11月底被告去新加坡打工,被告知道原告在家带孩子不容易,就借钱给原告。被告从新加坡回来后原告开始闹离婚,具体什么原因被告也不清楚。为了孩子和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过网上聊天认识并交往,××××年××月××日在濮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旅游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1月份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卢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现未怀孕。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一子,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现被告仍有和好的愿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