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500号之一原告陆坚。委托代理人钱步国(受陆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洁。被告张东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坚与被告陆洁、张东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坚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15元,由陆坚负担。
审 判 长 陆华朝
代理
审判员 周怡洁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