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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500号之一

陆坚与陆洁、张东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坚,陆洁,张东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500号之一原告陆坚。委托代理人钱步国(受陆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洁。被告张东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坚与被告陆洁、张东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坚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15元,由陆坚负担。

审 判 长  陆华朝

代理

审判员  周怡洁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