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缑海鹏,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欣盛路北。法定代表人武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缑海鹏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万明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缑海鹏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