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927号原告吴春兰,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许书平,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兰与被告许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春兰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