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927号

吴春兰与许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春兰,许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927号原告吴春兰,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许书平,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兰与被告许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春兰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