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时秀林,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汪和胜,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诗斌,男,196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王诗武,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陈耀东,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侯玉,女,197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民终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和胜、王诗斌、王诗武、陈耀东、侯玉银行存款6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