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494号原告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金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凰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静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占永,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该公司副理。被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江贝大沙墩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阳文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巧琴,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依照法律规定,由原告实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诚
人民陪审员 邱 霞
人民陪审员 林金莲二○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嘉敏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