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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248号

李旭建与曹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旭建,曹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248号

原告:李旭建。

被告:曹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建与被告曹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旭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宁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