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248号
原告:李旭建。
被告:曹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建与被告曹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旭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宁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敏 更多数据:
李旭建与曹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248号
原告:李旭建。
被告:曹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建与被告曹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旭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宁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