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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再字1号

李某某与李三军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再字1号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讼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三军。现在焦南监狱服刑。本院受理的被告人李三军故意伤害犯罪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涧刑公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涧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

二、准许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赖晓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