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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84-1号

曲丽华与李立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丽华,长春克瑞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立忠,唐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克瑞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忠,男,1970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立忠,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唐桂荣,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曲丽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克瑞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立忠、唐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克瑞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立忠、唐桂荣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6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72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6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72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解昊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