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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辖终65号

崔海亮与张皓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皓旻,崔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皓旻,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亮,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皓旻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应以原审被告户籍所在地确定其住所为宜。原审被告户籍所在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琨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