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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8641号

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641号原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东、商务西三街北1幢24层13号。法定代表人宋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艳春,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玲,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双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