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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53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诉被告罗东华、杨焕珍、杨福利、杨成志、丛俊国、关春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罗东华,杨焕珍,杨福利,杨成志,丛俊国,关春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5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2846590-8。负责人牛慧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继贤,该行职员。被告罗东华,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焕珍,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福利,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成志,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丛俊国,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关春贤,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与被告罗东华、杨焕珍、杨福利、杨成志、丛俊国、关春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成志的准确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9.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肖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