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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4民初198号

熊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4民初198号原告熊某。被告何某。

原告熊某诉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由

审判员赵国宗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治国、

人民陪审员陈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同居生活,××××年××月7生育长女何某某,××××年××月××日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及辱骂,夫妻感情走向破裂。被告于2012年离家外出后未与原告联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的子女何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熊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子女情况;2、花江镇下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何某于2012年外出,至今无法联系。3、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原告熊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何某某,××××年××月××日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离家外出后未与原告联系。现原告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何某于2012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3年多。原、被告双方感情得不到交流和沟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熊某主张与被告何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婚生子女均有抚养义务,但鉴于被告何某无法联系,婚生女何某某应暂随原告熊某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熊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女何某某暂随原告熊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国  宗

审 判 员 王  治  国

人民陪审员 陈    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佳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