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字856号原告徐二波,男,略。被告郑加庆,男,略。被告郭秀华,女,略。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徐二波与被告郑加庆、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二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二波负担。
审判员 钟明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