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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字856号

徐二波与郑加庆、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二波,郑加庆,郭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字856号原告徐二波,男,略。被告郑加庆,男,略。被告郭秀华,女,略。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徐二波与被告郑加庆、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二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二波负担。

审判员  钟明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