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行政征收一案,(2015)邹某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邹城市农商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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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行政征收一案,(2015)邹某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邹城市农商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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