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1行初2号

郭必流与紫金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必流,紫金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621行初2号

原告:郭必流,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紫金县紫城镇乌石村联平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6310102710。

委托代理人:郭日新,男,1944年5月7日出生,住址紫金县紫城镇乌石村红联队中心片12号。公民身份号码442522194405072713。

被告:紫金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尚彬,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思国,紫金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必锋,紫金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钟伟权,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华,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显彬,紫金县司法局紫城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必流诉被告紫金县解决住房困办公室、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必流以本案将进行协调解决、两被告是受紫金县政府委托而进行征收补偿的等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必流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必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郭必流负担。

审 判 长  江建东

审 判 员  赖颂愚

人民陪审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卫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