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531号原告钱宝成,男,汉族,197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柳泉乡西坪村。被告蒲成军,男,汉族,1978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嘉园6号楼1单元,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宝成与被告蒲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宝成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成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宝成撤回对被告蒲成军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钱宝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金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