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48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曾用名宋左平。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王某应当于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5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