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窦振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海卫。被告李伟,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徐长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