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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847号

臧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藏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847号原告藏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某某,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被告居住地址不详,暂时无法查找,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藏某某撤回起诉。原告藏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寿昌

人民陪审员  黄 榕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