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847号原告藏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某某,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被告居住地址不详,暂时无法查找,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藏某某撤回起诉。原告藏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寿昌
人民陪审员 黄 榕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